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与鉴定意见的审查

发布日期:2026年7月30日 | 孙亚军律师 | 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领域中的疑难复杂类型之一。在东台及盐城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数量不及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但涉及的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争议大。正确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三种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对患者一方较为有利,患者只需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行为之一,法律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无需另行证明医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鉴定材料的质证和认证程序、鉴定人的回避制度、鉴定时限等。三是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意见应当依据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检验报告等客观材料,结合诊疗规范和专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如果鉴定意见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其证明力将受到质疑。四是鉴定结论是否明确,一份合格的鉴定意见应当明确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如果鉴定结论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或者重新鉴定。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在东台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一是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争议。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材料,如果患者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隐匿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先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能够认定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可以直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盐城市及东台市的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方面有较为规范的制度,但在个别案件中仍存在病历记录不完整、修改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系。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类型,前者的鉴定范围包括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全面内容,后者主要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对于民事赔偿的确定更为直接和全面。三是多个医疗机构的责任划分。在患者先后就诊于多家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如果多家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需要根据各家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对于东台及盐城地区的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如果认为诊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建议首先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资料,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在诉讼前可以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初步评估。如果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与医疗机构协商。对于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医学和法律两个专业领域,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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