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规解读——以东台实践为例

发布日期:2026-06-04 | 孙亚军律师 | 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施行以来,婚姻家庭领域的多项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作为东台地区的执业律师,本文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梳理几项对普通家庭影响较大的核心规则变化。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里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第一,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有财产、子女争议,可以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不受冷静期约束。第二,东台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窗口目前已严格按此流程办理,协议离婚从原来的当天办结变成了至少需要32天(30天冷静期+2天领证期)。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重大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了债权人一方,对保护不知情的配偶免受恶意债务牵连具有重要意义。在东台法院的实践中,债权人如果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这一制度在东台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已经有所体现。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补偿。补偿金额一般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一方付出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在数万元不等。虽然金额不一定很高,但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付出价值的认可。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有四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五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即使不属于前四种情形,但如果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一变化扩大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五、子女抚养权的新变化

民法典将原来"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亲抚养"的表述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表述更精确。同时明确,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孩子的意见在判决中的分量明显加重。东台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通常会安排法官单独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谈话,了解其真实想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这些新规,体现了婚姻制度从"管住"到"保障"的立法思路转变,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个体权益的保护。对于面临婚姻问题的当事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则的变化,有助于在协商或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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