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司法认定与实务要点——以东台地区为例

发布日期:2026年8月6日 | 孙亚军律师 | 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核心权利的基础性保障。在东台及盐城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呈逐年增长态势,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因大股东控制公司、小股东无法获取经营信息而引发的争议较为常见。本文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范围限制和司法救济进行系统梳理。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在上述查阅范围中,会计账簿的查阅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领域。会计账簿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包含更为详细和原始的经营信息,对股东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会计账簿也涉及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任意查阅,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法》将会计账簿的查阅权限定为"查阅"而非"复制",并设定了"书面请求+说明正当目的"的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正当目的"是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核心难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二是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是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是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无法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股东的查阅请求。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程序,东台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要点: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转让了股权,诉讼应当终结。对于隐名股东,需要先通过确权之诉确认其股东身份后才能行使知情权。二是查阅范围的界定。法院在判决支持股东查阅请求时,会在判决书中明确查阅的具体文件范围、查阅的时间段、查阅的方式(查阅还是复制)等,避免因判决内容不明确而在执行阶段产生争议。三是查阅辅助人制度。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这一规定解决了股东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而无法有效行使查阅权的问题,在东台法院的判决中已有相关案例支持。四是公司拒绝查阅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并可以主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东台及盐城地区的公司来说,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有助于减少股东之间的矛盾和诉讼风险。对于小股东来说,当发现公司经营信息不透明、怀疑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发现问题和收集证据的第一步,但应当注意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提出书面请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建议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前咨询专业商事律师,对查阅范围的合法性和诉讼策略进行预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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